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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法规概要(txt 29)

类型: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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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法规概要(txt 29)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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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契约规定有不发还厂商履约保证金情形为免厂商之书面连带保证银行推诿拖延拒不付款致机关必须提出诉讼请求造成机关人力、物力浪费并防杜银行、厂商藉兴讼拖延付款时日之行为机关得视个案情形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如以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或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缴纳履约保证金者机关得视该银行之债信、过去履行连带保证之纪录等经机关审核后始予接受厂商以押标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时亦同」
健全履约保证金之效力机关得视个案情形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中加列规定
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号函示所称「银行」机关如不接受特定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或开发或担保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者应及于总行及所有分行
有关银行债信之认定或相关资料之蒐集如有疑义请迳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另银行过去履行连带保证纪录之採认期间得由各机关自行决定且不侷限于招标机关所办採购案至机关不接受特定银行所出具之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书或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之期间建议以该银行债信不良情形完成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决时为止
押标金不予发还之规定限制
91年2月8日(91)工程企字第91006199号及88年12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二○六五四号函
厂商所缴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应以政府採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限机关不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得标厂商须于决标后一定期间内就原投标文件中之影本检送正本供查验逾期检送者按日扣罚一定比例押标金」「厂商未能于规定期限内缴交差额保证金者则没收其押标金」以免牴触上开条文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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