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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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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培养教育制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帮助其了解党的基本知识,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2、培训考试制度。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要对其进行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试及格的,发给《结业证》。没有经过培训或考试不及格的,一般不能发展。
    3、考察写实制度。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要认真进行写实、记录,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写实簿》由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和市直工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作为党员档案的一项必备内容。培养考察人要按季度如实记载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学习工作情况、思想认识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并签名盖章。
    4、政治审查制度。对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的人,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5、预审制度。支委会讨论同意,即将发展的重点对象,都必须经过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和市直工委的组织部门预审合格后,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预审主要是审查申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写实簿、政审材料、培训结业证、培养考察及政审综合报告、党组织的意见等)是否齐全,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是否在发展计划之内,是否符合各项比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暂缓发展。
    6、“两票”表决制度。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正式党员总数的4/5),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员大会在讨论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每一个党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方为有效。党员大会讨论二人以上的,必须逐个进行讨论、表决。党员大会后,由支部根据讨论、投票表决的情况写成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考察谈话制度。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考察谈话,主要审查《入党志愿书》、支部投票表决情况,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同本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考察既要看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谈话情况和谈话人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入党的,由市委组织部考察谈话的。市直科级干部(包括聘干)入党的,由市直工委考察谈话;市直一般干部和职工入党的,由基层党委考察谈话。县(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包括聘干)入党的,由县(市)委组织部考察谈话;县市一般职工、企业工人、乡镇农民入党的,分别由县市直工(党)委、乡镇党委考察谈话。
    8、审批制度。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审批意见应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及转正时间。
    发展党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党员,由市委组织部代地委审批。市直科级干部(包括聘干)党员,由市直工委审批;一般干部、职工党员,由基层党委审批。县(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包括聘干)党员,由县(市)委或县(市)委组织部代县(市)委审批;县(市)直一般职工和企业工人党员、乡镇农民党员,分别由县市直工(党)委、乡镇党委审批。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委不予审批。即:政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或问题未查清楚的,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没有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发展对象对党的知识不了解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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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入党志愿书》盖章编号管理制度。县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直,下同)统一实行《入党志愿书》盖章编号管理制度,严禁《入党志愿书》交叉使用。未经市委组织部盖章、或非本县(市)组织部门盖章编号的《入党志愿书》,一律不予承认。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实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保存。
    10、检查报告制度。市、县(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向上报告,向下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大力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新党员质量,发展党员程序,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基层党组织每年底都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列出下年度计划发展的重点对象花名册,逐级上报。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组织部要根据上报的情况,在年底前制订出下年度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市委组织部。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党章》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运用目标和责任机制对党员进行科学管理。实行党员目标管理,要把党的建设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对党员的管理水平。
    2、党员目标管理要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党员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承担责任和应完成的任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奖惩约束机制。
    3、党员目标管理的实施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目标制定。首先制定党支部目标,包括党的建设、经济和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几个方面,然后对支部目标进行分解、量化,按照岗位责任制确定党员个人目标。党支部议定的党员目标同党员见面认可后,以责任书或目标卡的形式签定。二是目标实施。党员目标确定后,由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实施,并认真作好记录。三是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可分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按目标管理内容的分解项目,通过采取百分制打分方法进行。考评的步骤:(1)自我总结评议,填写自评卡;(2)民主评议,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3)支部鉴定,公布考评结果;(4)奖惩兑现。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然后进行相应的表彰和组织处理。年终考评可结合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作为党内一项经常性制度,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采取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1、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一般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辨。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2、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情况,学习工作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作用发挥情况等。
    3、方法步骤: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步骤:(1)学习教育阶段。着重抓好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2)自我评价阶段。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3)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5)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口头表扬;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4、评议格次。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格次分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
    5、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组织处理的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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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民主评议党员材料的处理。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按文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1、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2、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均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更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各级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并在介绍信上编号并加盖公章,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4、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必须注明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县市内接转,有效期为5-10天;地区内接转,有效期为10-15天;省内接转,有效期为20-30天;省外接转,有效期为30-60天;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必须用大写注明党费的交止期限,转往农村的离退休干部还要注明其工资基数。
    6、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转移预备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县级以上组织部门调阅党员档案后接转。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严肃处理。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期一个月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超期三个月的,应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管辖的党组织内进行通报,属预备党员的要延长半年预备期;超期六个月的,按照党章规定由县(市)委、市直工委、市属企事业党委组织部门作自行脱党处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7、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如果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党员应立即向党组织报告,经组织查明确因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同时应向转往单位的党组织通报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予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8、复转军人党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等亲属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移到县(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军转办、教育局党组织,并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待工作分配后,再转往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9、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在本地区范围内,各县(市)委、市直工委、市属企事业党委组织部可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转往外区的党员组织关系,须经由市委组织部接转。
    10、党员因公出国超过半年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国大使馆党组织。党员因私出国超过半年的,由各县(市)委、市直工委和市属企事业党委组织部保留其组织关系,按期归国者,经政审合格后,可恢复其党籍;逾期归国或政审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党员活动制度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坚持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以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既要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经常性的活动,还要结合实际组织党员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主题实践活动,寓党员的教育、管理于活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每个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基层党组织都要建立党员活动阵地,为党员活动提供物质载体。基层党委要建立党校,党支部要建立党员活动室,并配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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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坚持开展党日活动。要以支部为单位,坚持每月组织党员开展一次党日活动。基层党委应规定统一的党日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下,农村不得少于6个小时,机关、企业不得少于4个小时。党日活动的主要内容,除了必要的“一课三会”(党课、党小组会、支委会、党员大会)外,还应组织党员为群众或集体办一些好事、实事,同时要集中一至两个小时,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章。 各支部要将每月的党日活动情况按隶属关系填卡(活动卡由各县(市)、市直工委、地属企事业党委统一印制)上报党委。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支部党日活动的检查指导。 半年党日活动不足6次的,要限期补课;一年不足10次的,不能评为先进党支部或优秀党员;对于连续6个月不开展(或无故不参加)党日活动的支部(或党员),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
    3、要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各级党组织在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要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中心工作的党内活动。活动要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党员主题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全省开展的党员联户扶贫帮困活动,市委为引深“双学”而在全区党员中开展的“讲学习、树正气、比贡献”活动进行。党员联户扶贫帮困活动要在建立规范档案、扩大帮扶效果上做好文章。“讲、树、比”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重点在“比贡献”上下功夫。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要注意发现掌握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来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六、党员集中轮训制度 各基层党委每年都要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对党员进行一次普遍轮训。集中轮训,有助于党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是党员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1、轮训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章。农村党员要结合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实用致富技术,企业党员要结合专业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机关事业单位党员要结合业务知识、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教育来进行培训。
    2、党员集中轮训一般在各级党校进行。科级党员和农村两委主干,在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党校培训;科级以下党员在基层党校培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省、地党校培训。
    3、集中轮训的时间,一般可结合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来进行。农村可利用冬春农闲季节进行,企业可在设备检修期间进行。
    4、轮训方法,要坚持领导讲课、专家辅导与党员讨论相结合。有条件的,还要组织党员外出参观学习。
    5、轮训要求,农村两委主干轮训面要达到100%,农村和企业党员轮训面要达到9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党员轮训面要达到95%以上。
    6、各县(市)委要加强对党员集中轮训工作的领导,每次集中轮训结束后,要向市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汇报。
    七、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制度
    1、流动党员是指因务工、经商、停薪留职等在较长时间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的党员。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外没有固定地点的;二是在外有固定地点,但未转党员组织关系的。
    2、凡是有流动党员3个以上、时间较长、地点固定的,要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当地上级党组织领导,外出时间较短、没有固定地点的流动党员,仍由原所在地党组织领导。
    3、流动党员较多的集镇城区和专业市场,应成立个体(市场)党支部。建立党组织在乡镇的,由乡镇党委领导;在县市城区的,由工商部门或个协党组织领导。
    4、没有固定地点的流动党员,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向原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所在地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卡及其档案。
    5、个体(市场)党支部应及时督促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组织关系办理后,要让其参加该党支部的组织活动,激励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表现突出的,各级党组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6、个体(市场)党支部,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的有关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县级党委要把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检查序列。
    7、每年党员轮训时,有关党组织都要通知流动党员参加,有条件的还可专门举办流动党员培训班进行教育。
    8、流动党员的党费要按其实际收入的比例,按月交纳,对实际收入无法计算的,按每月1元交纳。
    9、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向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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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党内统计工作制度
    1、党内统计工作是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党员和党组织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2、党内统计工作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统计要快速、准确,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统计报表进行评比表彰。
    3、统计资料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如实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及发展状况。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防止遗失。统计人员变动时,由县(市)委、市直工委、市属企事业党委的党管(组织)科长监交,以保持连续性。发现遗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根据地、县市、厂矿的情况追交或补报。
    4、统计资料属党内秘密,统计人员要严守机密。未经党组织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外公布。擅自公开的,要追究其泄密责任。
    5、要逐步建立党员信息库,实行微机管理,做到有人员、有设备、有房子。
    6、组工干部要主动运用统计资料,分析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市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质量的统计分析报告。
    九、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制定新的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1、党费收缴制度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但每月最少不低于5角。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2角。
    (4)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和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但每月最少不低于1元。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连续三个月发不了工资的企业党员,先按每月2角交纳党费,待工资补发后,再按规定比例补交。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9)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少交的报县(市)委(市直工委)组织部备案,免交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10)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1)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2)党员增加工资或下岗党员再就业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告地市组织部后,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4)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7)党员要坚持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小组、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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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各县(市)委按照应收党费的百之五十,市委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直工委按照应收党费的百分之六十,在下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交市委组织部(永济电机厂按党费总数的10%上交),不得少交或拖延。
    2、党费管理制度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党员管理科(不设党管科的由组织部,下同)具体承办。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凡有党费留成的县级以上党委必须设立党费专用帐。包括现金帐、银行帐、明细帐三本帐。使用党费收入、党费留成、银行存款、现金和训练费五个科目。做到专人专帐、专款专用、专户存款、专帐记载,一季一记帐、一月一清帐;来源与占用相符,印章齐全,帐面清洁,数码规范,记载准确。没有党费留成的乡镇和基层党委也要建立党费专用帐。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移交手续,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党费管理人员变动,应由市委组织部派人监交。否则,不准调动。
    (4)基层和各级地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县(市)委、市直工委、各企事业党委组织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党员人人要使用党费证,党支部、党总支、党委要建立使用党费收缴登记薄和交纳党费报告单。
    (7)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每年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应交党费数额进行一次认真摸底、核实,并逐级汇总上报,市委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3、党费使用制度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主管党费使用工作,各基层党组织和县级以上党委其他职能部门的任何人不准随意表态动用党费。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其具体使用范围和比例是:1.培训、教育党员经费的补充,占30%;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占25%。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部分开支,但不能用于对个人的物质奖励,占20%。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占15%;5.结余(机动),占10%。
    (3)使用和下拨党费,由党管科提出使用计划,坚持分级负责审批原则。县(市)委、市直工委的党费开支500元以下的由党管科科长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由分管副部长(副书记)审批,1001元至2000元的,由组织部长(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部务会或党费管理委员会审批。各企事业单位党委500元以下的由组织部长审批,500-1000元的由分管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审批。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十、组织员制度 组织员是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各级党委要配齐组织员队伍,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组织员的配备 市、县(市)委应设立组织员办公室(正局级),组织员办公室由市、县(市)委组织部门代管。县(市)委组织员编制应占县市乡镇数量的一半,其中专兼职各半,副局级以上的组织员要占到组织员数的一半以上。财政紧张的县市可从党费中解决[本文由网站www.pxzj8.com收集整理]一名专职组织员的工资。市直工委参照中等县(市)应配备6-8名组织员,其中专职要占到一半以上。市地营以上大中型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置组织员,大型厂矿至少设

www.pxzj8.com 立2名组织员(其中1名为专职组织员)。
    2、组织员的职责及任务
    (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从本地区、本县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作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2)抓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搞好组织关系转递和党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抓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制订本地区、本县市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4)抓好对下级组织员的指导工作。加强工作联系,经常互通情报,市委组织员要帮助县(市)委组织员开展工作,并传达交流上级党委精神和其它县(市)组织部工作的信息和经验。
    3、组织员的管理与使用
    (1)组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懂得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组织员的选拔。选配组织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考察,坚持条件,择优选用。专兼职组织员应享受同级实职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3)组织员的考核。要对组织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要采取传统与现代方法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办法,全方位对组织员进行考核,实事求是进行评价。
    (4)组织员的培训。市、县市党委要根据组织员队伍状况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可举办专修班或培训班,进行系统培训,也可举办短期学习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组织员进行集中培训。
    (5)市、县(市)委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组织员,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要在保持组织员队伍相对稳定和工作连续性基础上,对工作突出的组织员优先提拔重用。
    (此件发至乡镇、基层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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